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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充分运用财税杠杆扶持农业开发和乡镇企业发展。各县(市)区财政收入中的农林特产税三年内每年比上年增收部分,专项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对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市)区部分,三年内每年切出20%,用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乡镇企业贷款贴息。对在永泰、平潭、罗源三县和省、市定47个贫困乡镇新办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沿海对山区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
20、各商业银行增加对山区的信贷投入。对经济效益较好但当地银行资金不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级各商业银行可采取点贷或组织辖区下属支行联合贷款的形式予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山区的新增农业贷款和支农工业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山区农业的新增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40%;积极推广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扶贫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