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09 浏览 28417 次

【颁布日期】1998-11-01

【实施日期】1998-1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8年11月1日

 

  (1998年11月1日中共福州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区域发展仍不平衡,尤其是永泰县等西部山区以及平潭县发展相对滞后。我市山区乡镇约占全市乡镇的50%。山区是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键环节。没有山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市的现代化。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加快我市山区发展步伐,增强我市整体经济实力,壮大省会经济,确保实现省委提出的福州要走在全省新一轮创业的前列,为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作出更大贡献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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