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0 浏览 29764 次
类国有外贸企业,其应缴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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