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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零点五亩以下(含零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十元,其他耕地(指菜地、鱼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以下同)为八元;
(二)人均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含一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八元,其他耕地为六元;
(三)人均耕地一亩至一点五亩(含一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六元,其他耕地为四元;
(四)人均耕地在一点五亩以上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四元,其他耕地为二元。
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适用税额可按上述规定提高30%至50%,由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乡镇所在地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国家、集体单位占用山坡耕地和垦区内滩涂地适用税额要适当降低,但降低税额不得超过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