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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经省认定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再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继续由省里单列2万亩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免收级差地租。农业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
二、加强对农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