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18 浏览 26068 次
经贸委要加大对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的力度,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国家级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用先进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浙政发[2001]29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享受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一样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经省认定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再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继续由省里单列2万亩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免收级差地租。农业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

  二、加强对农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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