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7-13 浏览 26759 次
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水产品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

  (二)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

  (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

  (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

  (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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