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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农业特产品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二)纳税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纳税人申报或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略低于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三)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用于连续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其计税依据为折算的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具体折算办法由县级征收机关制定。
四、农业特产税的减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农业特产税: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2.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地、场垣隙地和规定标准内的自留地上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特产税:
1.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特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