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5 浏览 25739 次
特产税附加。

  三、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农业特产品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二)纳税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纳税人申报或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略低于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三)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用于连续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其计税依据为折算的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具体折算办法由县级征收机关制定。

  四、农业特产税的减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农业特产税: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2.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地、场垣隙地和规定标准内的自留地上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特产税:

  1.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特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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