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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的当年起,准予免税1年至3年。
(三)对于以核定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将实际收入同核定收入进行比较,得出歉收成数。纳税人可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特产税的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1.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
2.歉收三成以上不至五成的减征50%;
3.歉收不到三成的不予减征。
(四)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农业特产税依率计征税额及附加中提取7%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等纳税困难农户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提取5%的农业特产税灾减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特产税减免。
农业特产税的附加,随农业特产税的减免作相应的减免。
五、农业特产税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