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8 浏览 26616 次

  (3)视力表从4.7行开始,应事先经过重新剪贴排列。

  (4)受检者一般坐位检查,头部不应超过5米标线。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5.0这一行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5)检查时先右眼后左眼。指认时视实际情况或从4.6-4.7开始,但任何一行视标必须指认出1/2以上,指认办法应间隔、上、下跳指,每个视标指认时间5-8秒。

  (6)记录方法:视力纪录按5分纪录法。以一行中能认出1/2以上即承认该行,如4.7行中能指认出1/2以上,即作4.7记录。

  (7)如5米距离处不能辨指4.0者,则依顺序从4米、3米…的距离处再指认,直至能认出4.0视标为止。

  (8)初中、高中毕业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均须进行视力矫正。

  2、矫正视力

  视力矫正时受检者不得戴自备眼镜,但可自报镜片度数,供参考。医师应用近视(包括远视和散光)镜片进行视力矫正。初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5.0,并记录镜片度数;高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4.8,并记录镜片度数。

  3、色觉检查

  (1)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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