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8 浏览 26615 次
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受检者背向光线,检查者正向光线。

  (2)检查时受检者二眼与色觉检查本距离为75厘米。视线与检查本垂直,避免折光影响检查效果。每版指认时间为5秒。

  (3)色觉检查以《喻自萍色盲检查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为主要版本。

  (4)色觉检查结束时对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受检者学校卫生老师或领导陪同,再复查一次并予记录。

  (5)色觉检查结论为:①正常;②色弱;③单色能辨(红、黄、蓝、绿、紫);④单色不能辨。色觉检查结论不能以识别图案多少为准,而应以图案上的识别功能来确定。

  4、外眼检查(由眼科医师担任)

  按照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等顺序检查,主要观察有无外眼疾患。必要时作眼底检查。斜视小于15度不作记录。

  (二)五官科

  1、听力检查

  (1)听力检查室以狭长为宜,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安静,门窗应做到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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