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6 浏览 26151 次

  (一)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种子(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药、兽(渔)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种苗的防疫、检疫的监督;水生动、植物的种植、养殖、经营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许可管理。

  (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农林、食品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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