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 26742 次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

  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农业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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