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 26755 次
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

  (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

  第八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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