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 26743 次
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多点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农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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