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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注标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标识和篡改标识内容。
第十七条 进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农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标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收购农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实物样品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