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茶乡”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12-03-22 浏览 6182 次
授予相应称号,正式行文通报、并向申请地颁发“中国xx之乡”认定证书和标志牌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宣传:可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刊物等进行专题报道。

第二十三条 复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使用有效期以3年为限,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为维持“中国茶乡”认定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持有认定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递交申请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按上述程序对此地区的“中国茶乡”称号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地区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中国茶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被命名地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认定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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