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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审理认为,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3057号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没有权利支撑无法成就品牌和实力
我们究竟应该怎么评价金骏眉这个故事的是非。
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已经成为一种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这就已经堵死了任何一个企业把金骏眉当作商品商标注册的可能。也许这让一些人觉得冤枉、不公,但法院是照章办事,除非你改变判决,否则,必须承认这个事实和现实。
对江元勋来说,金骏眉是他的公司的创新产品的名称,但他们没有及时申请商标,以致这个名称被他人广泛运用后,已经泛化为通用名称。正山茶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