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证明商标下月启用 无商标者将被追究
发布时间 2011-07-29 浏览 49305 次
范围内,从事普洱茶生产、加工并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申请人应能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及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商品商标注册证以及由该协会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该协会审查通过后,该协会再与申请人签订《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还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未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该协会对其产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另外,对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该协会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侵权投诉或诉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1  2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