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使用人还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未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该协会对其产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另外,对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该协会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侵权投诉或诉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