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
下一主题:茶叶出口商品管理暂行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四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国家储备边销茶的收储、动销价格,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边销茶储备计划,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代储的定点生产企业在每年生产旺季组织收购、储存。
入储的边销茶成品由代储单位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且须是经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公证检验的合格产品,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收储成本,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代储单位要认真做好边销茶国家储备的保管工作,负责推陈储新,及时轮换,保证数量和质量,确保调控市场需要。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