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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卫生指标、感官指标和水分三项,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量产品为不合格品;净、总灰分、梗量和非茶类夹杂物四个指标,如有两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外形尺寸、水浸出物和粗纤维三个指标为参考指标,不作判定依据。
6、标志、包装、贮藏、运输。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上应印有标签,按GB 7718规定,注明品名、净重、厂名、批号、保存期、饮用与贮藏方法、标准代号、商标和“防潮”字样。
6.1.2 内包装
采用符合GB 11680要求的纸张,用无毒无异味的粘合剂粘合。
6.1.3 外包装
采用不影响青砖茶品质的材料制成。包装后必须牢固、整洁、防潮、美观、无异味。
6.2 贮藏
库房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严禁露天堆放;贮藏期间防止吸潮或虫蛀变质。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过程要防雨、防晒、防潮,应轻装轻卸甩掷碰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土特产品管理司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赵李桥茶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明、穆建伟、马东海、甘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