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自2005年6月1日起,矾土项下其他粘土(HS编码2508400000)不再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六、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茶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七、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但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六)本条第(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3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九、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十一、对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目录另行公告。
十二、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1、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06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