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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3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九、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十一、对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目录另行公告。
十二、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1、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06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