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茶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7-29 浏览 27459 次
说明书、广告词须经县茶业总公司批准,不得以损害安溪茶叶形象或损害其他厂家的形象来宣传、标榜自己的企业或产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加强茶叶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教育,茶业工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茶叶技术培训班。进一步壮大茶叶科技队伍,提高全体茶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县乡镇茶叶科技人员的作用,做好茶叶生产、初制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为茶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乡镇茶叶干部的提拔、调动要事先征求茶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茶业公司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沟通信息、开拓市场、对外竞争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推广普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科学种茶水平;进一步搞好宣传,提高安溪乌龙茶的知名度;本着取之于茶、用之于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恢复征收茶叶技术改进费。凡经营茶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交纳茶叶技术改进费,交费标准为每吨茶3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县茶叶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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