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青顶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28 浏览 24399 次
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

4、接受委托做好质量监管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天目山”牌天目青顶系列包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使用资格,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1、销售受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的茶叶

2、未经协会许可私自印制“天目山”牌天目青顶包装;

3、天目青顶茶叶质量等级不符的;

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天目青顶包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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