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发现有碍食品卫生临床症状的生产人员,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康复后经批准方可重新上岗。
9.1.3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2个人卫生
9.2.1进入车间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和鞋,并按规定洗手消毒。
9.2.2生产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准佩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9.2.3接触过污染物后,应重新洗手消毒。
9.2.4工作服、鞋帽不得穿戴出车间,应定期统一清洗、消毒。
9.2.5禁止在加工场所内饮食、吸烟、吐痰及其他可能对茶叶加工造成污染的行为。
9.2.6进入车间的其他人员泡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9.3资格与培训
9.3.1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和食品卫生知识。
9.3.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所有从事茶叶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方可上岗,以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
1 0.检验
1 0.1应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
1 0.2茶叶审评室应符合《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SN/T0911)的要求。
1 0.3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配备常规检测所需的设施和仪器设备。
1 0.4生产和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加贴标识。
1 0.5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按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11.卫生质量体系
11.1制定并执行对原料种植基地或供货商提供产品的安全卫生监控程序。
11.2制定并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的控制程序。
11.3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等。
11.4制定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出厂的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5制定并执行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11.6制定并执行生产和管理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报告、疾病监督程序。
11.7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保证各岗位的人员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11.8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
11.9制定并执行产品卫生质量管理、检验和纠偏程序。
11.10各项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应做好记录,制定并执行记录的标记、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等规定。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12.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在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13.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1995年发布的《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