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13 浏览 24223 次
制定并应用本市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三)产品符合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四)产品有注册商标。第七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市绿色农产品认定申报书;2、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3、产品注册商标的复印件;4、产品的执行标准;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筛选,然后报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三)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测合格的,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认定委员会认定。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进行公告。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八条市绿色农产品标志用图形和编号形式表述如下:YGP-------- ХХ -------- ХХХХ --------ХХХХ标志代码单位所在地代号 产品代号 批准年份图形附后第九条申报市绿色农产品不收费,申报单位只需承担产品的检测费用。第十条市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限为3年。需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第十一条市绿色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标志仅限于产品包装、运输工具和广告宣传。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市绿色农产品标志及编号,不得擅自将市绿色农产品标志及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三条使用市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使用期内,应接受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的质检单位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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