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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绿色农产品的健康发展,维护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形象和信誉,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绿色农产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发展方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许可使用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第三条市绿色农产品标志由市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用以标识宁波绿色农产品。第四条使用市绿色农产品标志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凡在本市区域内生产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第六条凡申请宁波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原料产地和加工场所符合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的相关产地环境标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