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口农副产品要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制订出口标准,收购时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议价收购的产品,为兼顾国家和生产者的利益,要逐步实行最高收购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还要研究建立风险基金,以保障产销双方的利益。
4.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生产所需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要按原渠道保证优先供应。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
5.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内企业,实行有别于内销企业的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出口供货创汇额,合同履约率和出口成本。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三)解决好农副产品出口各环节的配套问题。改进出口农副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加快商品升级换代,是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了加强科研力量,在充分利用现有单位科研力量的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研究机构中适当设立必要的研究科、室,在基层增设一些必要的良种和技术研究、试验、推广、指导站、点。生产基地还需要有后方库,港口增建必要的前方库,粮食产区要有烘干和存储设备,港区增建圆筒仓,解决相应的散装车、船,有的还需建铁路专用线等。同时,需要完善收购网点。加强产地、收购和出运前各环节的检验工作(包括卫检、动植物检、商检),把好质量关。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大力协同,积极支持,按现行隶属关系和资金渠道,优先安排落实。
(四)加强领导。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涉及许多部门和地区,统一规划和协调指导的任务很重。建议成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经贸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有关领导同志组成,由农牧渔业部何康部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战略计划,组织基地的审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指导科研方向,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地方落实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由上述各部门联合组成。任务较重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设立相应在的小组和办事机构。
上述原则确定后,即由有关部门着手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条件,抓紧实施。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一九九0年主要农副产品出口供货发展规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