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5526 次
钟的机械强力通风,使舱内环氧氯丙烷气体浓度由原来的13米处167ppm、8米处71ppm、5米处70ppm,皆降低至8.6ppm,达到了安全作业的要求。该船在卸货过程中,未发现集装箱有碰撞迹象。为处理该船危险品泄漏,外运总公司支付了处置费和船舶延误费及利息,总计折合804,900美元。

  根据上述事实,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船舶所载环氧氯丙烷是带有类似氯仿气味的无色流动的液体,闪点32℃cc,极易挥发。乐果是带有强烈气味的粉状固体。该两种货物均属于第6.1类毒害品。对于该类货物的海上运输和包装,《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详细规定,承、托运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在本案中,托运人负责装箱和铅封;承运人负责运输,对箱内货物的包装和积载不负责任。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尽管在出口及包装方面取得了全套必备的合法单证,但这只能是包装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初步证明,并不是绝对证据。从“德克萨斯星”轮在青岛港的卸货检验来看,集装箱本身状况良好,排除了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海事或其他事故的可能性,环氧氯丙烷的泄漏主要是包装桶盖没有做到气密所致,乐果泄漏亦是因为包装不善和加固不良所致。所以,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均没能做到克尽职责使包装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在本案中,两被告即使取得了清洁提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以及所用提单有关条款的规定,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承运人在“德克萨斯星”轮发现化学气体泄漏以后,为了减小损失,决定由新加坡返航青岛进行处理,这一措施是合理的。另外,承运人应该知道船上所载货物的特性,以及如何保管、照料。环氧氯丙烷属于易燃体,应装于通风良好的处所,并应在运输中尽量合理可行地保持阴凉。但船方没能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在发现有化学气体泄漏之后,没采取强力通风或其他措施,从而使舱内化学气体浓度增高。这从“德克萨斯星”轮在青岛港锚地机械强力通风近一天,舱内化学气体浓度就达到了舱内安全作业的标准即可说明。因此,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妥善地照料货物,有悖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际航运惯例对承运人的要求,致使损失扩大。对此,外运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各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和互谅互让的精神,于1991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齐鲁石化公司、上海化工公司分别支付给外运总公司45万美元和10万美元,作为补偿外运总公司为处理危险货物泄漏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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