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用油
(3)香料及土特产品
(4)松香 500—600万美元
3.五金矿产品
(1)炼焦煤
(2)水银、锑
(3)其它矿产品
4.化工及石油产品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及石油化工品 400—500万美元
5.淡水养珠 3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药
8.生铁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印方建议把生丝及丝纱的数量增加到二千五百吨。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较高的贸易额。
五、本议定书被认为已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双方同意恢复边境贸易并尽快会晤确定其方式。印方将就此向中方提出建议草案。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务部秘书
沈觉人 瓦尔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