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47 次
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给予照顾;对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助。

  要重视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贫困山区的人畜饮水困难。

  要有计划地改善边沿、贫困山区交通条件,建立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边沿、贫困山区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和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

  要加强对边沿、贫困山区教师的培训,优先将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选派骨干教师定期到边沿、贫困山区任教,提高其教育质量。

  自治州各级科学技术部门,要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林牧副和乡镇企业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无偿或低偿对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要有计划地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和各种重点户、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卫生所、室,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予适当补助。优先选送当地医务人员离职进修,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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