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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区)种子公司、市、地、州农科所、农校、农场等,向市、地、州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地、州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四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农科所、农场、区、乡农技站、专业户、个体户等,向县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五条 需跨市、地、州、县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和建立种子代(经)销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农业(农牧)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五章 “三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七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代(经)销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和种子代(经)销单位每年必须到发证机关年审一次。
第十八条 持有《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检验上岗证》的种子检验人员签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只对该批种子有效,其有效期为二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犯本实施细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农牧厅。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