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 25439 次
、帽、袜及衣着饰物)、日用塑料制品、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轻化产品;

  十一、机器电器类;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食糖(机制糖除外)、烟叶、煤、薪柴、罐装煤气、汽油、柴油、煤油、化肥、水泥。

  说明:(一)上述物品中,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

     (二)作为生活用品的“机器电器类”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拆解件;整机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其他机器、电器及其零部件、拆解件。

 

附件二:

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一、粮食类:50公斤;

  二、食用油类:5公斤;

  三、汽油、柴油、煤油5公斤;化肥20公斤;烟叶(丝)2公斤;棉花5公斤;

  四、生活用摄影胶卷(零售包装):5卷;

  五、胶合板:2块;木材0.1立方米;

  六、香烟1条、酒2瓶、化妆品2瓶(零售包装)。

  以上限量带进商品由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变化随时补充和调整。

 

附件三:

边民互市贸易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一)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濒危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国家限制进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1999年国家外经贸有关主管部门施行的为准。

 

附件四:

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

 

  一、一九九九年出口招标商品

  (一)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石蜡、稀土、碳化硅、松香、大蒜、蜂蜜、红小豆、蔺草及制品、甘草;

  (二)纺织品被动配额类。

  1、美国334类    棉质男、男童外衣

      347/8   棉质男女及男女装长裤、便裤、外短裤

      351类   棉质夜衣和睡衣

      352类   棉质内衣

      634类   人造纤维男、男装外衣

      635类   人造纤维女、女装外衣

      636类   人造纤维连衣裙

      638/9类  人造纤维男女、男女童针织衬衫

      641类   人造纤维女、女童非针织衬衫

      645/6类  人造纤维男女、男女童毛衫

      647类   人造纤维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652类   人造纤维内衣

      840类   麻棉混纺梭织衬衫

  2、加拿大2类   冬季外装

  3、欧盟4类    针织t恤衫、文化衫

      5类   羊毛衫

      6类   梭织裤子

      7类   梭织、针织女衬衫

      8类   梭织男衬衫

      21类  羽绒服、夹克衫   

      78类  其他梭织服装

  (三)无偿招标商品。

     黑白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单缸柴油机。

  二、军民通用及易制毒化学用品

  重水、监控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易制毒化学用品

  三、其他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蚕丝类、坯绸、棉花(废棉)、棉纱、原油、成品油

 

附件五:

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名单(11种)

 

  大米、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锑(锑锭、氧化锑)、锌(锌锭、锌矿砂)、锡(锡锭、焊锡及锡砂)、锯材、蚕丝类(含厂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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