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 226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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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枣子、菠萝、酸梅、三华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苍子油、柠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黄柏、厚朴、杜仲、郁金、苗木、苎麻、剑麻、桑(蚕茧)、茶叶、木薯干片、马碲、席草、淡水鱼、海水养殖产品为5%。

  6、罗汉果为2%。

  地方附加在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幅度内,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林特产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二、征税品目和税率调整后,各地、市、县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今后新开征税品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森工企业和海洋捕捞暂缓征收。对某些农林产品处于发展初期,或比较零星分散,还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继续扶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征税。对新开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特产税三至五年,但对当年种当年有收益的项目,可以缩短免税年限,具体年限和免征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免税;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

  三、农林特产税收入列入地方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各地、市、县除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3号和〔1989〕52号有关提取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规定外,对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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