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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3-07-30
【实施日期】1993-07-3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3]第72号
1993年7月3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部分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桂政发〔1991〕105号)下发实行一年多来,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乃至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农林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征税产品和计征税率调整如下:
1、果蔗、香蕉(含芭蕉)为12%。
2、龙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云(木)耳、板栗为10%。
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红瓜子为8%。
4、原木、木炭、原竹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