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积极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促进供销社稳步发展
为了增强供销社自身发展活力,搞活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给供销社一些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
从1991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农副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生产者征收,不再由供销社代征。基层供销社按农产品年销售总额的0.5%、县以上按农产品销售总额0.25%提取的农产品风险基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对需长期储存代销的商品(如棉花),金融部门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或给予逾期不加息、不罚息的照顾;对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商品正常的资金需要,银行给予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管理收购的农副产品,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供销社在自己商店门口摆大摊,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租。
三、完善供销社经营管理机制
1、供销社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的规定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发挥主渠道作用”的要求,逐步地改革与完善服务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为了发展供销社的批发的业务,增强主渠道的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工业品联购分销”、“农产品分购联销”和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贸易中心、加工企业,以及实体性的联营公司、企业集团等。基层供销社要按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的隶属关系,除荔浦、百色、横县三个试点县(市)实行双重领导外,各地基层供销不再下放乡镇管理。供销社的财产、资金为集体所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
2、为利于供销社职工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要随便抽走供销社的业务骨干,也不要给供销社硬性分配安置富余人员任务。对于按社章选举当选为基层供销社副主任以上的领导和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业务骨干,人事部门每年应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经考核优录用为国家干部。为了解决供销社干部队伍更新补员,自1991年1月起。供销社的干部自然减员空额指标,原则上留给供销社使用。具体由供销社与人事厅协商落实。
供销社所属企业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9〕66号文件和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薪字〔1989〕3号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的不同经济效益情况,也可实行总挂分提的办法。
四、进一步加强对供销社的领导
当前供销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把供销社工作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具体帮助,检查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供销社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为供销社开展服务、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特别是困难较大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供销社,要采取一些更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其快摆脱困境,进而增强其为农业服务的能力,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自身要加倍努力,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团结一致,开创新局面,当前关键是要鼓起干部职工的信心和勇气,消除怨气和悲观情绪,群策群力,做好工作。这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坚持“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大观点”的经营服务方向,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县(市)以上联合社,要转职能,工作重点放到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监督上,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帮助基层单位理顺内外关系,为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的群体优势,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企业领导班子要相对稳定,不胜任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培养提高。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功能,为我区农业跃上新台阶作出贡献。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