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3-23 浏览 24676 次
务的继续保留:不承担出口任务的,专司货源收购调拨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展进出口业务;既不承担出口任务,又不组织商品交自治区外贸公司出口,而是到外省倒卖出口商品,赚取人民币的“皮包”公司,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七、关于区公司与口岸公司的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口岸外贸机构为扩大我区外贸出口的作用,一九八八年下放北海市管理的北海口岸,收归自治区经贸委管理,恢复原来隶属关系。各口岸公司业务上由自治区公司领导,财务上与自治区公司挂钩,具体由自治区公司与口岸公司共同商定。口岸办事处作为自治区经贸委的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能。

  八、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变我区出口商品结构

  1、国务院各部门每年分散安排给我区各部门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资金,要真正用于发展我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以增强我区出口后劲。各级银行要安排相应的配套人民币贷款,以确保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

  2、要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发挥我区的优势。要大力发展矿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内装修材料、创汇农业出口,在深加工升值上做文章,把质量、花色品种搞上去,争取多出口多创汇。

  3、要加强科研和出口生产相结合,引进和出口相结合,加快我区传统出口商品的升级换代。要一个商品一个商品的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给予扶持。要加强研制出口商品新品种,提高出口竞争力。

  4、为了解决出口基地投入和产出的矛盾,使外贸得到产品出口,要切实解决平等互惠、利益均沾、工贸、农贸相互依存、共同发展问题。自治区经贸委对此要研究具体办法。

  九、继续办好“三资”企业,大力发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装配业务

  1、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关心“三资”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三资”企业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鼓励它们多出口、多创汇,为我区经济发展多作贡献。

  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中央给予沿海地区发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海关、商检、专业银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提供优质服务,大力支持开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工作,把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引导到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为了提高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对由于国际市场变化而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帮助,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和财政部、经贸部〔88〕财商字455号文精神,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1、出口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和计提标准为,出口企业一般可按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的千分之零点五提取,或按实际减亏增盈总额的三分之一计提;各级人民政府留成外汇有偿使用的收入,提取百分之二十作出口风险基金。

  2、出口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和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对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的出口产品积压贷款进行贴息;解决出口企业临时性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但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3、出口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和财政厅研究制定。

  十一、加强和改进外贸计划工作

  外贸计划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外贸计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自治区各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包括外贸计划,并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考核指标内容。生产所需的原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料,应按内外销比例分配使用。

  十二、外贸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自治区经贸委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

  发展我区对外贸易和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是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互相配合和协调。因此,生产、物资、金融、能源、铁路、运输、物价、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内外兼顾,统筹安排。

  十三、本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凡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均按本决定执行。

 

关于出口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

 

  根据经贸部“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出口商品经营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

  1、中央统一经营的15种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2、中央规定由总公司和各省市区外贸公司联合经营的6种商品:棉纱、棉涤沦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

  二、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对外成交、联合经营的商品:

  1、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纺织、服装、木薯干片、对英国出口的劳保手套、对西德出口的蘑菇罐头;

  2、鲜活商品;

  3、广西大宗、传统、敏感的商品:松香、桂皮、桂油、茴油、炮竹烟花、羽绒毛,田七(粉)、四环素、劳保手套、瓦楞芯纸、卫生纸、平板玻璃、日用陶瓷、重晶石块(粉)、滑石块(粉)、锡、硅铁、罗汉果、青刀豆罐头。

  三、除一、二类商品及上述列名商品以外的三类商品,各类外贸公司均可按经营分工放开经营。凡是属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凭区经贸委出具文件办理申领。

  四、计划列名商品的计划外出口的报批手续:

  1、属于经贸部审批的商品(详见“桂经贸计〔1988〕33号”文),按规定每年于三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报到经贸部统一审批。根据经贸部最新规定,经贸部只受理省级外贸管理部门上报的计划列名商品计划外出口的审批,请各类外贸企业务必于二月底、六月底前报到区经贸委统一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2、属于省级经贸部门审批的商品(同上),根据各类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直接报区经贸委审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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