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3号)文要求,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茶叶、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水产品使用氯霉素和畜产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尤其对游船的餐饮进一步推行净菜集中配送制;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肉品检疫检验,积极推进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方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食品安全供给,确保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加强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入境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食品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七)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利用举办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契机,积极宣传介绍我区食品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区乃至我国食品信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监管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抓紧建立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二)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无人管和多头管的问题。调整监管职责的具体工作,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划清监管范围,明确交接内容,统一部署职能交接工作,保持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农业(水产畜牧)、发展改革、经委、商务和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责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水产畜牧)、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八)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风险意识。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在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