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4-30 浏览 23539 次
基地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评价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授予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

  第十四条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生态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基地面积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必须应用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五)80%以上的产品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技术评价,送抽样产品到指定的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并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符合标准的产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包括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生态食品标志、安全食品标志、自然食品标志等。

  绿色食品标志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农业部批准认定。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原料产地和加工场所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

  (二)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并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规程;

  (三)生产企业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下列产品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畜禽、水产品、棉麻丝等。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年检制度。其证书、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内提出申请,经重新认证方可继续使用。

  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证书、标志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须通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基地的资格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使用了禁用生产资料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在使用农药、化肥时超量、超次数、不按安全间隔期操作的;

  (三)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标志产品数达不到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未落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检测不合格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未经过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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