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4-30 浏览 23536 次
的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内提出申请,经重新认证方可继续使用。

  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证书、标志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须通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基地的资格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使用了禁用生产资料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在使用农药、化肥时超量、超次数、不按安全间隔期操作的;

  (三)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标志产品数达不到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未落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检测不合格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未经过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