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23.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建立湘西地区银企合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根据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延长贷款期限的规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长期贷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逐年增加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探索开展以农村电网、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业务。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联社,可推行一级法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进一步推广农产小额信用贷款,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额度。
25.扩大证券融资规模。支持湘西地区的优势企业、支柱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力争5年内每个市州有1—2家企业通过国内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公司在湘西地区进行购并重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八、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26.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确保湘西地区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项目用地。对这两类建设用地,在区内用地指标不够时,由省调剂解决。对区外企业到湘西地区投资建厂所需用地,允许农户以承包地入股进厂。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方式,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27.提高用地报批效率。对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对属省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28.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资金投入。5年内,湘西地区上缴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全额返还到湘西地区。
九、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29.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除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等终审环节外,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省财政性资金平衡的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对外贸易、交通运输、农、林、水、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研、开工及前置条件等由省审批的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市区。各市州也要把相应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相应管理责任由县市区承担。(具体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见附件)。
30.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力度。在继续保持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有投入政策不变、投入资金不减的基础上,实行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倾斜。对湘西地区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优先布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将湘西地区建设项目资本金市州、县市区配套比例普遍降低10%。对湘西地区重大建设项目,适当降低纳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标准,优先争取进入国家规划和项目计划。
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1.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湘西地区的农林、水利、生态、交通、环保、矿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允许外商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和中介机构。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加大湘西地区利用国外贷款的力度,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重点向湘西地区倾斜。
32.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培育湘西地区出口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研究设立产品出口扶持措施。对出口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支持湘西地区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对进口配额产品,在数量安排上给予倾斜。多渠道组织劳务输出,开拓国际劳务市场。
33.积极推进区域协作。加大省内发达地区、部门、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对湘西地区的对口支援力度,安排对口单位、明确支援重点、制定责任目标、加强监督考核。着力引导省内外优势企业到湘西地区合资合作、投资设厂,把发达地区的技术、管理、营销、品牌、资金等优势与湘西地区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结合起来,带动资源开发和产业升级。
十一、积极推进人才工程
34.把人才培训作为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在省内高校和省委党校开设“西部人才班”,采取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脱产学习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为湘西地区加快培养紧缺的专业人才和党政人才。动员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培训机构,力争5年内,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由155个增加到247个,年培训能力20万人以上;鼓励实行“订单式”对口和挂钩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加大扶贫培训力度,对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采用发放免费“培训券”的形式,每户由省资助一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35.对自愿到湘西地区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急需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并在工资待遇、住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予以优惠。对省内外来湘西地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凡在湘西地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不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妥善解决其子女就学、入托等问题。加强湖南西部人才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36.从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内较发达的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才和智力项目,对口支援湘西地区重点县市区。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县、乡基层对口支医、支教、支农,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派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生活补贴。继续开展湘西地区干部到省市、沿海地区挂职锻炼。选拔省市优秀青年干部到湘西地区任职。
37.建立聘请高层次人才机制,首批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设立40个湘西地区专家岗位,每人每月由省政府补贴1000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兴办科技企业、从事科研开发等工作,离岗人员3—5年内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逐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在各类国外引智项目、优秀专家评选、科技成果评奖、培训人员选拔等方面,为湘西地区单列计划指标。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8.成立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湘西地区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湘西地区开发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建立湘西地区开发目标考核责任制,省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目标实现、政策落实和开发成效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并作为省直部门、湘西地区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直各部门要把支持湘西地区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加强服务,通力合作。湘西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思路,奋发图强,研究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把省委、省政府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快湘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附件:
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
一、下放审批事项
(一)基本建设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国家和省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2.直接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其他项目。
3.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项目。
(三)水利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含5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
(四)林业
1.速生丰产用材林项目可行性审查。
2.林产工业项目森林资源审查。
3.湘西地区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凡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森林采伐一律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上年度采伐指标如有结余,允许调节到下年度使用。
(五)外经外贸
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准)。
2.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核准)。
3.酒类销售质量审验(核准)。
4.废旧金属回收资格认证(备案)。
5.外经贸出国任务、人员审批。
6.商海关、商检、外汇、国税、工商、外事等部门同意,下列审批、审核、备案事项也可下放:
①加工贸易项目审批;
②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③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备案);
④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经贸活动(备案);
⑤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⑥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审核)。
(六)交通运输
1.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建设规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属非国家、省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能够自行平衡资金的或国家和省定额补助少于总投资10%的项目,其设计审批和建设管理权限。
2.驾驶员培训学校开业,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下放到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下放到市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
二、委托审批事项
1.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报建管理及施工许可审批,委托湘西地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及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2.除改变用地性质和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授权湘西地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其中需经省、市州审核的环节,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要求负责;对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个案处理。
3.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