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3812 次
七)有效期;

  (八)净重量或净容量;

  (九)生产厂名、分装厂名、厂址(含邮编、区号、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禁止个人经营农药。

  第十四条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无产品产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禁止经营国家禁用和已撤销农药登记的农药。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实行上岗证制度。直接销售农药的工作人员须经农药技术培训合格后,取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上岗证》才能上岗。农业系统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培训和发证,非农业系统的由该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发证。

  销售卫生杀虫剂的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者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农药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批文号。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形式需作修改的,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使用农药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有益生物,防止人畜中毒。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

  禁止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水果、蔬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

  第十九条 农药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标签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和施用。

  农药的箱、瓶、袋、标签等应集中处理,禁止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放混载。

  禁止在饮用水源处清洗施药器械,清洗的污水不得排入江河、水库、塘堰、农田等,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能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安全使用农药的规定和标准的实施,并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