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1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07 浏览 25667 次
管委会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各项制度,实现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计划、经贸、农业、水利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和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管、日常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中介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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