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85 次
定负责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施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和用工凭据。

  九、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筹资必须在农民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投劳用工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十一、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办法以外的任何筹资投劳要求,并向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十二、未经批准要求向农民筹资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或强制农民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或按照当地年初公布工价标准将违反规定的用工给予农村居民相应的报酬。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原《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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