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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规定自费范围的药品,因包装、剂型或名称等改变仍应按自费处理。
二、以旅行杯、暖水杯、陶瓷杯(碗)、花瓶、茶叶盒、铅笔盒等异型包装的药品,一律按自费处理。
三、购买旅游商品价格的药品、议价药品以及享受单位或个人在国外自行购买的药品一律自费,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不予报销。
四、因公出差临时患病或经批准转地治疗(疗养)期间服用当地规定的自费药品所需费用,应由患者自理。
五、各级医疗单位购入与规定自费药品范围相类似的新产品,应主动和所在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联系,在未征得同意前,不得按公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