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06 浏览 23264 次
似、名称各异的新品种,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有些医疗单位为单纯增加药品销售额,对应自费的药品不坚持原则,扩大了不应公费报销的品种范围。为此,有必要再作补充规定(见附件)并再次重申如下:

  一、属于规定自费范围的药品,因包装、剂型或名称等改变仍应按自费处理。

  二、以旅行杯、暖水杯、陶瓷杯(碗)、花瓶、茶叶盒、铅笔盒等异型包装的药品,一律按自费处理。

  三、购买旅游商品价格的药品、议价药品以及享受单位或个人在国外自行购买的药品一律自费,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不予报销。

  四、因公出差临时患病或经批准转地治疗(疗养)期间服用当地规定的自费药品所需费用,应由患者自理。

  五、各级医疗单位购入与规定自费药品范围相类似的新产品,应主动和所在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联系,在未征得同意前,不得按公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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