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巩固和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高中择校生人数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4〕139号)确定,即: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每所学校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20%的比例;2001年及以后利用银行贷款迁建、扩建竣工的学校,可区别存量和增量确定择校生比例,迁建、扩建竣工前的实际招生人数为存量,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不超过20%的比例执行;迁建、扩建竣工后新增的招生人数为增量,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新增招生人数的40%,但存量和增量合并计算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低于30%的不得提高。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三、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
(一)继续稳定普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为鼓励高中毕业生就读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从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附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二)明确高校退费政策。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要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按该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计算。
(三)规范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收费。服务性收费是高校利用学校资源为学生提供教学计划以外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为学生组织校外的服务而收取的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学校开展服务和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代办服务收费按实际进价(付费)收取。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品和军训服等可由学生自由采购,不得强行统一购置。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强化高校培训班收费管理。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时,可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时,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执行。
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
合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省级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五、加强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代办服务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票据,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附件:2006年秋季实行免收学费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代码和名称
附件:
2006年秋季实行免收学费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代码和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一、高职(高专)学校
510401
蚕桑技术
510101
作物生产技术
510401
水产养殖技术
510102
种子生产与经营
510403
海洋捕捞技术
510103
设施农业技术
510404
渔业综合技术
510104
观光农业
二、本科院校
510106
茶叶生产加工技术
090101
农学
510107
中草药栽培技术
090103
植物保护
510113
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
090104
茶学
510114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测
090106
植物科学与技术
510130
药用植物栽培加工
090107
种子科学与工程
510131
食药用菌
090201
草业科学
510201
林业技术
090301
林学
510211
商品花卉
090501
动物科学
510301
畜牧兽医
090502
蚕学
510302
畜牧
090503
蜂学
510303
饲料与动物营养
090601
动物医学
510304
特种动物养殖
090602
动物药学
510307
动物防疫与检疫
090701
水产养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