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 妙
审判员 张光亲
审判员 曾繁桉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