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云盗窃、脱逃、抢劫,刘杰等销售赃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29001 次
车被盗海鸥照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60.00元。所盗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刘杰和李正春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国成,李国成又以16万元的价卖给了文山军分区。

  8.199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楚雄州宾馆停车场,对停放在该处的临沧地区行署一辆牌号为云s—99011号三菱车实施盗窃,因保安巡逻而盗窃未遂。尔后,被告人彭晓云又将临沧县民政局停放在停车场一辆牌号为云s—17216号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25万元,随车被盗蒸酶茶叶6箱、冰片茶叶2箱、食用油2箱,价值人民币1170.00元。所盗三菱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泸西县公安局。

  9.199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彭晓云窜至通海县通印大酒店停车场,将通海县电力服务公司一辆牌号为云f—20050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2.09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泸西县公安局。

  10.199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招待所,将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一辆牌号为云d—99019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1.5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0.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泸西县公安局。

  11.199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彭晓云窜到文山州科委大院,将文山州科委一辆牌号为云h—09678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0.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泸西县公安局。

  12.199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思茅地区行署大院,将思茅行署一辆牌号为云j—99026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2.9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泸西县公安局。

  13.199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彭晓云窜到大理市苍山饭店停车场,将大理州政府一辆牌号为云l—99068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2.3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4.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国成,李国成将车交给了被告人马自国,马自国又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昆。

  14.1999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晓云窜至禄丰县政府招待所院内,将昆明铁路局一辆牌号为云ac1570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2.3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23.5万元的价格卖给红河州交警支队服务公司。

  15.199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易门县委招待所院内,将元江县财政局一辆牌号为云f—30266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4.65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9.1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国成,李国成将车交给被告人马自国,马自国又以25.3万元的价格卖给建水县的罗宗云。

  16.1999年12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武定县政府车库,将一辆牌号为云e—08759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国成,李国成又以10.2万元卖给杨程永。

  17.1999年12月14日凌晨5时40分,被告人彭晓云窜至南华县政府招待所院内,将楚雄州农科所一辆牌号为云e—10488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25万元。随车被盗奥林巴斯照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316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泸西县公安局。

  18.1999年12月16日21时30分,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楚雄州邮政局院内,将楚雄州电信局一辆牌号为云e—12869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4.65万元。随车被盗阀控式电池电导测试仪一台,价值人民币4.94万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国成。

  19.199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彭晓云窜至禄劝县委大院,撬坏禄劝县委一辆牌号为云a—19466号的三菱车,后因有人上车而盗窃未遂。随后,被告人彭晓云又窜至禄劝县供销社院内,将大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辆牌号为云l—21589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万元。随车被盗大理啤酒三箱,价值人民币184.80元。此车后被被告人彭晓云和刘杰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泸西县公安局。

  20.2000年1月9日清晨,被告人彭晓云窜至大姚县政府招待所院内,分别撬坏了停放在该处的云e—99007号、云oe—0048号和云a—d0710号等三辆三菱车的后窗玻璃搭扣,因保安巡逻而盗窃未遂。尔后,被告人彭晓云又窜至大姚县政府院内,将大姚县审计局一辆牌号为云o—02342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9.75万元。被告人彭晓云盗车后驾车到南华县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组织干警在楚雄、南华、姚安、大姚等地设卡堵截,当晚19时30分,被告人彭晓云驾驶所盗车至楚雄钱粮桥一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被干警发现,正准备查问,彭驾车逃走,公安干警当即鸣枪警告并驾车追击。彭晓云在途中改装上武警车牌后驾车往南华方向逃窜,当车行至南华县城附近大秋树路段时,在此处设卡堵截的公安干警示意其停车,被告人彭晓云则驾车强行通过关卡,迫使公安干警避让并当即开枪射击。此后,被告人彭晓云驾车逃至南华县城并将车抛弃,另行搭车逃窜。当晚23时许,当被告人彭晓云乘出租车准备逃往昆明时,在安楚公路程家坝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艾兴翠、朱恩欢、王进海、毛建辉、阮有林、王昆、罗宗云、赵云峰、周宏、谢宝泽、徐建强等数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蒙自县公安局拘留证及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以及蒙自县公安局关于脱逃情况的说明,提取笔录,有关汽车买卖协议、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付款证明,彭晓云化名陈思危、李昆等多人的住宿登记表,武警总队及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车牌的鉴定结论,物价评估鉴定书,被盗车辆的照片,有关抓获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被告人亦作了供述,六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经法庭当庭质证并确认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晓云无视国法,采取秘密手段,大肆窃取三菱汽车等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杰、李国成、李正春、毛建民、马自国明知无机动车证件手续、并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销售车辆,仍进行销售或购买机动车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杰、李正春、毛建民和马自国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李国成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同时,被告人彭晓云在蒙自县公安局抓获后又脱逃的行为还构成脱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晓云在大姚县盗窃三菱车后在南华县强行冲卡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条件,故指控被告人彭晓云犯抢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彭晓云辩解不构成抢劫罪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彭晓云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彭晓云脱逃具体情节有误、彭晓云在盗窃罪中有从轻情节的辩护观点有事实依据,对脱逃具体情节的认定已作了纠正,但被告人彭晓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故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李国成、毛建明、马自国的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李正春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杰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被告人马自国主动投案,均应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销售、收购赃物的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6条第1款、第312条、第57条第1款、第65条、第67条、第6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彭晓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刘杰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3.被告人李国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李正春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5.被告人毛建民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6.被告人马自国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7.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没收(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起绍洪

审判员 杨光文

审判员 常 云

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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