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放行证管理。
五、出口审价管理
对重点出口商品实行审价管理。经贸部授权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制定重点管理商品的出口协调价格方案,报经贸部备案后下发各发证机关执行,各发证机关依据各进出口商会下发的价格方案,审查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对易货贸易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对易货贸易的出口管理
对独联体、东欧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易货出口商品,除粮食(大米、大豆、玉米、小麦)、钨砂、原油及成品油、禁止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等商品出口仍需报经贸部审批和审领出口许可证外,其它商品出口全部放开,可不再办理出口审批及出口许可证手续。
(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管理
1、除禁止出口的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需报经贸部审批外,其它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均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办理,不再报经贸部审批。
2、进料加工出口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凡属国家实行计划、主动配额、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和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
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计划、配额指标。
3、其它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对改变分级发证单位的商品,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未出完的,可以到新的发证单位换领新证。各级发证单位应做好调整后的商品交接工作,及时将已发商品数量通知新发证单位。
八、对新增加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除异黄樟脑、黄樟脑、胡椒醛、麻黄碱、伪麻黄碱外)和解禁出口的聚乙烯、镍材、镍及镍基合金等商品,海关已凭保验放的,应限期补证结案。为不影响正常出口,海关对上述商品可继续凭保验放,凭保时间为1993年4月1日至4月20日。
九、有关外资企业出口管理、来料加工、劳务承包、小成套设备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出口展品、展卖品、小卖品及向国外运送货样、对外经援物资及溢短装的出口管理和有关处罚规定等问题,仍按<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文和<1991>外经贸出函字第6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共143种)(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