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重新印发《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请做好“二五”普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9 浏览 29498 次
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

  22.粮油储运行业

  除学习商业储运行业中的通用法规外,还应学习下列法规:

  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粮食立筒仓安全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

  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粮食系统专业车、船管理规定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23.粮油工业行业

  面粉厂检验暂行办法

  碾米厂检验暂行办法

  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

  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食机械技术人员职责权限试行规定

  (三)商业(粮食、供销社)专业人员要学习下列法规:

  1.法制工作人员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商业部立法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商业规章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商业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试行办法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行政复议条例

  2.财会人员

  会计法

  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银行结算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其补充通知

  3.审计人员

  除学习上述财会人员应学习的法规外,还应学习: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4.统计工作人员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

  5.基建管理人员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

  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基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6.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本职工作需要选学与业务技术职称有关的法规。

  各商业组织、不同行业企业及各种专业人员在学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时,应结合学习现行有效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本规划内容未列入的法规和地方发布的法规、规章,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学习的可适当增加。今后新发布的与商业工作和本行业、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作为普法内容及时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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